平仄:仄 平 仄 平 仄
拼音: xǐ chǔ|chù dé|děi|de shǎng xīn
【喜】1. 高兴,快乐:欢~。~悦。~讯。~剧。~气。~色。~幸。~乐(lè ㄌㄜˋ)。~洋洋。欢天~地。欣~若狂。 2. 可庆贺的,特指关于结婚的:~事。~酒。~糖。~蛋。~联。~幛。~雨。~报。~庆。贺~。报~。 3. 妇女怀孕:害~。她有~了。 4. 爱好:~爱。~好(好)。~欢。好(hào ㄏㄠˋ)大~功(热衷于做大事,立大功,现常用以形容浮夸的作风)。 5. 适于:~光植物。海带~荤。 6. 姓。
【喜】〔古文〕憘歖《唐韻》虛里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許已切《正韻》許里切,音蟢。《爾雅·釋詁》喜,樂也。《玉篇》悅也。《書·益稷》股肱喜哉。《易·否卦》先否後喜。又聞喜,縣名。又姓。《正字通》元順帝時喜同,明正統中喜寧。又《集韻》虛其切,音僖。末喜,有施氏女名。《晉語》夏桀伐有施氏,有施人以妹喜女焉。又《楚辭·天問》簡狄在臺嚳何宜,鳥致貽女何喜。《註》喜叶音羲。又《集韻》許記切,與憙同。好也。《詩·小雅》彤弓弨兮,受言載之。我有嘉賓,中心喜之。《註》載叶子利反,喜讀去聲。《前漢·廣陵王傳》何用爲樂心所喜,出入無悰爲
【处】1. 居住:穴居野~。 2. 存在,置身:设身~地。~心积虑。~世。 3. 跟别人一起生活,交往:融洽相~。 4. 决定,决断:~理。 5. 对犯错误或有罪的人给予相当的惩戒:~罚。~决。 6. 止,隐退:~暑。 | 1. 地方:~~。~所。 2. 点,部分:长(cháng )~。好~。 3. 机关,或机关、团体、单位里的部门:办事~。筹备~。 网
【处】《唐韻》昌與切《集韻》《正韻》敞呂切,音杵。《玉篇》居也。《詩·王風》莫或遑處。又止也。《詩·召南》其後也處。 《廣韻》留也,息也,定也。又居室也。《詩·大雅》于時處處。又歸也。《左傳·襄四年》民有寢廟,獸有茂草,各有攸處。又分別也。《晉書·杜預傳》處分旣定,乃啓請伐吳之期。又制也。《晉書·食貨志》人閒巧僞滋多,雖處以嚴,而不能禁也。又姓。《前漢·藝文志》《處子》九篇。《師古註》《史記》云:趙有處子。《廣韻》《風俗通》云:漢有北海太守處興。又州名。《一統志》晉屬永嘉郡,隋置處州。又《廣韻》讀去聲,昌據切。
【得】1. 获取,接受:~到。~失。~益。~空(kòng)。~便。~力。~济。心~。 2. 适合:~劲。~当(dàng )。~法。~体。 3. 满意:~意。扬扬自~。 4. 完成,实现:饭~了。~逞。~志(多指满足名利的欲望)。 5. 可以,许可:不~随地吐痰。 6. 口语词(a.表禁止,如“~了,别说了”;b.表同意,如“~,就这么办”)。 | 1. 必须,须要:可~注意。 2. 极舒服,极适意:这时要能洗上凉水澡,就~了。 | 1. 用在动词后表可能:要不~。拿~起来。 2. 用在动词或形容词
【得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正韻》多則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的則切,音德。《說文》行有所得也。《玉篇》獲也。《韻會》凡有求而獲皆曰得。又賦受亦曰得。《易·乾卦》知得而不知喪。《禮·曲禮》臨財毋苟得。《左傳·定九年》凡獲器用曰得,得用焉曰獲。《孟子》求則得之。又貪也。《論語》戒之在得。又《韻會》與人契合曰相得。《王褒·聖主得賢臣頌》聚精會神,相得益章。又得得,唐人方言,猶特地也。《全唐詩話》貫休入蜀,以詩投王建曰:一瓶一鉢垂垂老,千水千山得得來。又叶都木切,音篤。《老子·道德經》罪莫大於可欲,禍莫大於不知足,咎莫大於欲得
【赏心】心意欢乐。南朝宋谢灵运《晚出西射堂》诗:“含情尚劳爱,如何离赏心?”宋邵雍《同程郎中父子月陂上闲步吟》:“必期快作赏心事,却恐赏心难便来。”苏曼殊《碎簪记》:“盖余此次来沪,所见所闻,无一赏心之事。”2.谓娱悦心志。宋沉辽《禅老阁》诗:“赏心不期侈,澹泊自有餘。”清张麟书《早梅》诗:“赏心不待花如雪,好在寒氷未解时。”鲁迅《中国小说史略》第七篇:“若为赏心而作,则实萌芽于魏而盛大于晋。”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