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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吏鞭租负——感事

平仄:仄 仄 平 平 仄

拼音: zū biān fù xiàn lì

县吏鞭租负释义

【租】1. 出代价暂用别人的东西:~房。~用。~借地。  2. 收取一定的代价,把房屋、土地、器物等借给别人使用:~佃。~价。~让。~赁(a.出租;b.租用)。  3. 出租所收取的钱或实物:房~。地~。  4. 田赋:~税。

【租】《唐韻》則吾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宗蘇切,祖平聲。《說文》田賦也。《長箋》且,古祖字。田賦用以給宗廟,故从且。《史記·孝文紀》賜天下民田租之半。又凡稅皆曰租。《史記·馮唐傳》軍市之租。《註》謂軍中立市,市有稅,卽租也。《前漢·昭帝紀》罷榷酟官,令民得以律占租。《註》謂令民賣酒,以所得利占而輸其租。又《廣韻》積也。《詩·豳風》予所蓄租。又《六書故》田中禾稭也。《正字通》豳風蓄租,對上捋荼言。租當訓禾稾。蓄謂拾取餘稾待用。又地名。《前漢·地理志》樂浪郡夫租。又《集韻》子余切,音苴。包也。又《集韻》《韻會》

【鞭】1. 驱使牲畜的用具,柔软像绳子:~杆。~长莫及。  2. 用鞭子抽打:~打。~扑。~责。~策。  3. 形状细长类似鞭子的东西:教~。  4. 一种古代兵器,铁制有节,无锋刃:钢~。竹节~。  5. 编连成串的爆竹:~炮。小~。

【鞭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連切,音編。《說文》本作。驅也。《玉篇》笞也。馬箠也。《書·舜典》鞭作官。《傳》以鞭爲治官之。《左傳·僖二十三年》左執鞭弭,右屬櫜鞬。《禮·曲禮》乗路馬,必朝服載鞭策,不敢授綏。《周禮·地官·司市》凡市入,則胥執鞭度守門。《史記·三皇紀》以赤鞭鞭草木。漢典考證:〔《周禮·地官·司市》凡市入,則胥吏執鞭度守門。〕 謹照原文省吏字。 考證:〔《周禮·地官·司市》凡市入,則胥吏執鞭度守門。〕 謹照原文省吏字。

【负】1. 驮,背(bèi ):~米。~疚。~重。如释重~。~荆请罪。  2. 担任:担~。~责。~累(lěi )。~罪。~荷。忍辱~重。身~重任。  3. 仗恃,依靠:~隅顽抗。自~(自以为了不起)。  4. 遭受:~伤。~屈。  5. 具有,享有:久~盛誉。  6. 欠(钱):~债。  7. 小于零的(数),与“正”相对:~数。  8. 指相对的两方面中反的一面,与“正”相对:~电。~极。  9. 违背,背弃:~心。~约。忘恩~义。  10. 失败,与“胜”相对:不分胜~。

【负】《唐韻》房久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扶缶切,音婦。《說文》恃也。从人守貝,有所恃也。《史記·魏其武安侯傳》武安負貴而好權。又《說文》一曰受貸不償。《前漢·鄧通傳》通家尚負責數鉅萬。又《釋名》負,背也。置項背也。《玉篇》擔也。或作偩。《廣韻》荷也。《易·解卦》負且乗,致至。《詩·大雅》是任是負。《左傳·莊二十年》弛於負擔。又背也。《禮·明堂位》天子負斧,依南鄕而立。《註》負之言背也。又依也。《孟子》虎負嵎。《趙岐註》虎依嵎而怒。又失也。《戰國策》公負令秦與强齊戰。《註》負,猶失也。又老母之稱。《史記·高祖紀》常從

【县吏】管子·大匡》:“凡县吏进诸侯士而有善,观其能之大小以为之赏,有过无罪。”《史记·樊郦滕灌列传》:“婴已而试补县吏。”《汉书·卫青传》:“﹝郑季﹞以县吏给事侯家。”唐韩愈《赠崔复州序》:“幽远之小民,其足跡未尝至城邑,苟有不得其所,能自直于乡里之吏者鲜矣;况能自辨于县吏乎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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